成都市商务委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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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申报即日开始至月底结束!各位快抓紧时间申报吧!
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获悉,12月18日,为进一步推进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了《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申报指南》。
申报时间: 2018年12月18日—12月31日
申报地址: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
(网址:
http://swgl.cdmbc.gov.cn/egrantweb/index
申报路径:
打开申报网页登录账号密码
点击按钮 “填写申请书”
右上角 “新增项目申请”
选择 “四川省”
填写申请
具体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成都市商务委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积极推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成都市2017年度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实施细则》,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申报指南》,请认真组织资金申报工作,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单位申报
(一)申报时间:2018年12月18日-12月31日。
(二)申报单位统一通过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网址:http://swgl.cdmbc.gov.cn/egrantweb/index)申报项目。
二、区(市)县初审转报
(一)初审转报时间:2019年1月2日-1月11日
(二)项目审核转报。各区(市)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在成都市商务委员会廉政风险防控和专项资金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上进行初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在政策支持范围内,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备,申报材料复印件和对应的原件是否一致。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纳税关系是否在本辖区。对初审合格的项目,除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审核通过外,还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按支持方向附项目汇总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行文报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并扫描以PDF格式于1月11日前上传到信息平台。初审合格的项目纸质资料一式二份于1月11日前交到市商务委外贸处。
三、项目审核、评审和公示
(一)项目审核、评审。市商务委对区(市)县转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评审由市商务委抽取专家对审核合格项目的申报要求和材料、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项目审计。对评审合格需进行审计的项目(审计项目主要指支持项目涉及企业相关财务数据或票据等作为扶持重要计算依据),由市商务委按照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委托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
(三)项目公示。对支持项目通过市商务委网站、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五天。
特此通知。
市商务委外贸处 联系人:陈 秦
联系电话: 61883774
市财政局经建处 联系人:丁平全
联系电话:61888614
附件:
2017年下半年-2018年上半年
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支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 申报条件
(一)工商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近两年在外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海关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纳入成都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统计体系;
(四) 项目发生时间为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
注:申报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二、 资金支持办法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主体培育
1.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服务平台在成都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和物流分拣中心,或将企业总部设立或迁移至成都,并经认定的,给予办公场所实际租金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要求和材料:
(1) 申报企业需提供有公信力的三方机构公布的能证明行业排名及市场份额的证明材料,以及在成都设立区域运营中心和物流分拣中心的说明文件;
(2)项目期内所发生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由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查验原件。
2.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集散分拨业务的电子商务及服务企业,给予经过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的交易额5%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要求和材料:
(1)申报企业需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2)项目期内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交易额不低于100万元;
(3)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备案信息及通关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3.对于通过成都口岸开展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业务的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验证且纳入海关统计的线上进出口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扶持。
申报要求和材料:
(1)申报企业需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2)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备案信息及通关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通关数据需能证明首次突破500万、1000万、1亿元)。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境内外服务项目建设。对于自建境内外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且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给予当年运营费用2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经过成都跨境电商综试办备案的,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要求和材料:
(1)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2)拟申报的跨境电商线下O2O体验店、展示厅的数量、面积、地址、经营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3)运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项目期内开展境内外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发生的运营费用明细(运营费用包含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的房租水电及宽带通讯等费用)及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由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查验原件;
(4)项目期内新建境内外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的建设费用明细(包含设备购置、店面装修等费用)及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相关费用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由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查验原件。
5.鼓励成都市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发展。对具备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且纳入跨境电商业务统计的进出口额突破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企业,其出口额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应用国际搜索引擎等新型模式进行海外营销,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70%扶持, 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要求和材料:
(1)申报企业需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2) 企业是传统外贸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权3年以上。且提供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证明及进出口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通关数据证明材料;
(3)拥有自主品牌的跨境电商企业,或通过跨境电商实现网络化定制销售的创新企业,需提供品牌所有权或网络化定制的相关证明材料,且提供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证明及出口额突破1000万元的通关数据证明材料。
(4)应用国际搜索引擎等新型模式进行海外营销的需提供企业在项目期内发生的相关费用明细表、相关合同(服务方需具备官方直接授权证书)、付款凭证及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并由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查验原件)及企业海外营销活动的执行结果(浏览量、交易内容、成交金额)的证明材料。
6.鼓励中小微经营主体申办进出口经营权并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对成功申办或备案,经公共服务平台统计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达100笔或金额达5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扶持。
申报要求和材料:
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备案信息及通关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做大做强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对平台入驻企业数达50家(含50家)以上,年度线上成交额达到1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实际投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宣传推广费)20%扶持,每个平台最高扶持额度100万元。
申报要求和材料:
(1)50家以上的入驻企业的服务合同;
(2)企业在项目期内交易额1亿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3)企业在项目期内发生的软、硬件购置费、系统开发费、宣传推广费用的明细表、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由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查验原件;
(4)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备案信息及通关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2.支持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开设不同语言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对年成交额超过2000万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针对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的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给予建设费用50%扶持;针对非英语国家和地区开设子网站或独立页面的,给予建设费用7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要求和材料:
(1)申报企业需在成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
(2)申报企业需提供20个以上独立品牌入驻的跨境电商平台子网站、独立页面清单及网址;
(3) 企业年交易额2000万元以上的证明材料;
(4)企业在项目期内发生网站/网页的建设费用明细表、相关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由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查验原件。
3.对承担国家战略任务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给予海外市场课题研究、规划费用70%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要求和材料:
(1)国家级海外市场(以跨境电商、数字丝绸之路为核心方向)战略研究成果;
(2)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的合同,付款凭证及相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由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查验原件。
(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基础环境建设
1.支持与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改造等。对初次完成与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并实际开展业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
申报要求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