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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本会英 文名称: Chengdu  Cross-Border  E-commerce  Association,  缩写 CDCEA。

  本会是由成都市跨境电商平台、传统贸易企业、服务商组 成,经成都市商务局同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是具有独立 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团体组织,会员分布或活动地 域为成都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  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  非营利性,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  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性,主动投身公益事  业,助力成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着“开放、创新、发展” 的理念,促进成都跨境贸易融合创新,引导企业"走出去",提  升“成都造”、“成都品牌”的国际竞争力,推进成都跨境电商事  业深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 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党支 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是 成都市商务局。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成都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 一领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接受主要行业管理 部门的党建管理、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成都市高新区桂溪街道锦云东三巷1 号金融麦田B 座 3 楼B3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政府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研究探讨成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趋势,辅助配合成都市跨境电子 商务行业机制创新,为政府指导部门提供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 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二)组建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工作专家库,开展跨境 电子商务项目的推进策略、示范应用标准研究,协助政府指导部 门实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加速提高跨境电 子商务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引导行业健康科 学发展;

  (三)组织专家在跨境电子商务及相关领域展开咨询服务,

  开展信息化与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促 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四)积极引入全国跨境电商技术服务平台,举办跨境电商 相关会议、展览、活动等,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和 学习考察;

  (五)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研究,根据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发 展各阶段目标、工作推进情况等,编制“成都市跨境电商季度、 年度发展报告",为政府指导部门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出台  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六)承担各级政府部门授权的工作事项、企业和其他机构 团体委托的专项课题项目等;

  (七)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根据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 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 批准后开展。

  第七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的政策规定,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一般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该

  单位在本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一名自然人代表一个 单位。

  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 入本会:

  (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经济组织,同业人员;

  (二)单位会员应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件;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记载于会员名册,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会员管理办 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担任本会理事、负责人、监事的,不得以会员除名处分 代替罢免程序。

  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由理事会答 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提出退会,但拒 不出具书面通知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员担任本会理事、负责人、监事的,不得以退会代替辞职。 在依法按章程卸任以前,其依法按章程承担的义务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 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自退会、被除名或者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之 日起,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应当交回 会员证等。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由秘书处负责 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对会员、理事、监事名单产生争议时,以名册记载为准,但 有证据证明记载确有错误的除外。

  本会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议原始档案, 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社会工作部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其他机构的决定;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授权理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 但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大会召开前, 须确认会员名单,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出席,委托   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授权范围。每个会员可以接受5份委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1/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 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 议的理事会或者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决定本会名 称变更,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按无记名投票的得票数确定;其中,

  实行等额选举的,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实行差 额选举的,当选得票数最低比例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 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 会工作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 报社会工作部门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 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代表、监事会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 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换届领导小 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主要行业管理部 门和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并经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工作部门 同意后,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会不能召集的,

  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指导员向主要行业  管理部门申请,由其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理事会在届中,会员大会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 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本会筹备成立、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 应当主动报经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同意,按照相关  规定和程序审批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乙l

  第二十五条 理事单位由其委派的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 调整理事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 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 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 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理事会投票事项,须当场统计和公布投票结果。理事会可以 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确认签 字。

  第三十三条 理事对理事会出席人数、人员或者表决、投票 等有异议的,须当场向会议主持人提出。理事会在到会监事的监 督下,由会议主持人组织讨论、核查后,按本章程规定表决。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 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廉 洁自律,公道正派,社会信用记录和人民群众口碑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工作能力,熟悉行 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影响力、公信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原则上会长与秘书长中应至少有1人为中共党员。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任职回避:

  (一)负责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会长、秘书长由同一人兼 任;

  (二)会长、秘书长虽来自不同会员单位,但会员单位法定 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三)会长、秘书长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 或者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四)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审计、 财务等工作人员或者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  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任职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同一职位连任 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报主要行业管理部 门和社会工作部门审核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 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 表人。

  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增补由会员大会选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 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 况进行监督,审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社会工作部门、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 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召集内部分歧和争议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 解方案并督促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 过后执行;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 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 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 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 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 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 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