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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

日期:2020-06-28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扶持小微企业保市场主体稳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扶持稳定市场主体,积极发挥有市场有潜力的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保障民生、活跃市场、稳定社会中的支撑作用,有效对冲疫情影响,充分激活市场源头活水,稳住经济发展底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激发主体活力
 

 

1.减轻税费负担。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或预缴增值税;依法准予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在批准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缴纳一律延缓到明年;依法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依法落实减半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2.免减缓“五险一金”。2020年2—12月免征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可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6个月,最长可至2020年底,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经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降低用工成本。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将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从50%提至最高100%;对暂时困难恢复有望的企业给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稳定就业满12个月后按4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另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4.加强信贷纾困。由市级财政出资建立规模10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撬动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年内新增融资担保行业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上,以增强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对于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蓉易贷”担保项目,原则上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市级再担保机构、贷款机构按4:4:2比例分担风险,无融资担保或保险机构参与的,原则上银行、政府按7:3比例分担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分别给予业务奖补和财政贴息;创新发展“抗疫贷”“减税贷”“蓉易贷”等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力争客户调查一次到位、资料补充一次亮底,由市级产业部门制定白名单标准,区(市)县产业部门会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确定白名单,白名单内小微企业贷款一般三天内办结;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小微企业订单和应收账款开展融资服务;实现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提升首次贷、信用贷、无还本续贷占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级产业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5.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下调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和新增贷款利率,实现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免除金融服务手续费;鼓励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市级再担保公司减少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将小微企业平均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延长租赁期、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减免小微企业3个月的租金利息,免收租金罚息。【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6.降低要素成本。提供“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接电服务,低压表计前的供电线路由供电公司出资建设;2020年6月30日前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对除高耗能行业外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用户统一按原到户水平的95%结算电费,经区(市)县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暂时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4-5月用水、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经区(市)县产业部门认定的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与水电气供应单位协商并签订缓缴协议后,实行水电气欠费不停供措施,适当放宽缴费周期,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水务局,成都环境集团,各区(市)县政府】
 
7.降低物流成本。畅通进出口货物物流通道,加强通道运力引进,强化国际通道拓展;对运用成都对外国际通道开展的外贸经营业务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贴支持。【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8.降低租金成本。小微企业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物业,在今年2月份租金全免、3月和4月份租金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5-7月房租(含摊位费);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倡导非国有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创业载体、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带头减免或减半收取承租小微企业房租,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
 
9.降低物管费用。由国有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5—7月减半收取小微企业物业管理费用(包括公共能源分摊费用);鼓励和倡导非国有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微企业承用的产业物业降低收取物业管理费。【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各区(市)县政府】
 
10.清理拖欠账款。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小微企业账款,向小微企业购买产品服务、发包工程等,须按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未经被拖欠单位同意不得以商业汇票等非货币资金形式支付拖欠账款;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前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存在分歧欠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应加快审计及时支付余款,禁止以等待审计为由拒付余款;决不允许新增拖欠小微企业账款。【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强化消费刺激,释放市场潜能
 
11.提振终端消费需求。实施“成都新消费、用券更实惠”活动,联合平台企业分阶段发放以消费满减为主要形式的消费券,市本级与各区(市)县级财政进行资金补贴;鼓励企业活动期间给予消费者额外让利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12.创新消费应用场景。鼓励小微企业参与新经济新场景新产品系列发布活动,支持小微企业在建设智能生产、智慧生活、智慧城市等细分领域树立示范应用场景,对承担示范场景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小微企业推出新经济示范产品(服务),优先将其纳入成都新经济创新产品目录,并接入成都新经济创新产品交易平台予以推广应用;推动小微企业拓展网上经营,引导互联网平台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责任单位: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
 
13.强化供应链对接。向世界500强企业提供产品、加工和服务,年度配套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配套额的2%给予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补助;首次成为我市整车(整机)企业配套厂家,且配套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纳入年度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培育名单的企业,为融入龙头企业供应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10%、最高10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补助金额再上浮20%;鼓励龙头企业向小微企业外包订单,对龙头企业按订单实际贡献给予相应财政奖励;国有企业在货款回收、原材料供应、项目发包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促进产业链运行平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1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预留2020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免收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上限标准价格扣除后参与评审;“蓉采贷”授信额度上浮15%以上,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在现行利率基础上适当下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各区(市)县政府】
 
三、优化服务保障,包容审慎监管
 
15.优化审批服务。推行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寄递办等措施,简化审批程,高效利民便企;构建“蓉易享”平台,精准对接政策供给与企业需求;除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外,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相关登记导致行政许可(审批)延展导致超期的,不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对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对关系民生的社会事业、服务业小微企业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手续豁免管理。【责任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生态环境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6.坚持柔性执法。制定发布各执法系统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公共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原则上“能教育不处罚、能改正不罚款、要罚款按下限”。对小微企业轻微违法问题,行政执法人员基于宽容审慎原则按规定办案中的非故意过错,有关机构原则上不予追究其行政责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监委、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17.审慎信用监管。对因疫情导致的小微企业轻微失信行为,市级各相关部门制定本部门小微企业可豁免失信行为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豁免条件的小微企业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完善失信小微企业的信用修复救济机制,避免企业在社会商誉、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级相关部门】
 
18.优化法律服务。引导各类社会机构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帮助解决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企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依照法律法规有关不可抗力等规定妥善处置涉企相关合同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本政策措施所指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L2011J300号)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本政策措施自2020年6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遵照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