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白江区外贸及跨境电商发展促进政策》新鲜出炉,企业红利大释放!
为促进成都青白江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建设“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青白江”实际需求,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制定并发布了《青白江区外贸及跨境电商发展促进政策》。
第一条 鼓励企业扩大对外贸易规模
(一)对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的贸易型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 5000 万元,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2000 万元,给予 8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二)对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 10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年进出口额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企业 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
第二条 支持打造服务平台
(一)对服务我区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外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含退税、信用证、进出口融资等),根据平台为外贸企业实际提供资金量,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00%给予补贴,每个平台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利用退税资金池办理出口退税结算,国税部门应尽快完成企业的出口退税,各职能部门支持退税资金池的设立和监管。
(二)对服务我区外贸企业超过 50 家以上且年进出口额达到 5 亿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给予平台运营费用 3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服务我区跨境电商企业超过50 家以上且年进出口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平台,给予平台运营费用 30%的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线下自提发展
支持开展跨境电商保税线下自提业务。对建设跨境电商保税线下自提系统,经营满一年且年交易额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照信息系统及监管设施设备实际发生费用,给予100%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打造跨境电商、外贸产业园
(一)对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且经营满一年的跨境电子商务、外贸产业园区,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外贸企业达到 50家以上且交易额达到 1 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园区主办方 20 万元资金补贴。
(二)对产业园区内落户的培训机构,当年培训计划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且年度培训达到 500 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 万元资金补贴。
(三)建立 200 万元的小微企业扶持资金池,鼓励园内运营方作为担保,帮助入驻园区的小微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100%给予补贴,每家小微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五条 培育小微跨境电商企业
对年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小微型跨境电商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 5 万元资金补贴。
第六条 给予企业物流扶持
(一)对从空港转关到成都国际铁路港清关的跨境电商货物,在成都国际铁路港(包含口岸和保 b)完成清关的,按照实际发生短驳费用的 10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资金补贴。
(二)对在成都国际铁路港完成清关的区内企业,通过蓉欧快铁运输跨境直购商品可享受免费返程运输舱位。
(三)对在成都国际铁路港(包含口岸和保 b)完成清关的区内企业,通过蓉欧快铁运输货物可享受优惠运输定价。(本条政策具体由成都国际铁路港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条 降低口岸及保税物流中心作业成本
对区内企业在成都铁路口岸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产生的吊箱、移箱、掏箱、称重、短转、理货等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共收费项目实行零收费,并对经核定免收的费用给予100%补贴。
第八条 降低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仓储成本
对在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开展业务的企业,给予 80%仓储费用减免。
(一)本政策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青白江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 10 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或机构。若企业与区政府(或区级相关部门)签订有投资协议,但经济贡献等承诺并未按协议如期履约的,不享受相应条款对应的扶持政策。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二)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影响特别深远、贡献特别高的符合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制定支持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省、市政府给予支持。
(三)本政策所涉及扶持补贴奖励均为税前,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