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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等14个地区新获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日期:2022-12-09

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决定新增四川等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第三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

辽宁省

福建省

河南省

四川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吉林省(辉春市)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江苏省(苏州市)

浙江省(温州市)

山东省(潍坊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通知指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建立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于不履行质量保障责任、违法违规出口不合格或盗抢、拼装、报废车辆的,暂停或取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资格。遴选后的企业名单及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


通知明确,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结合本地特点,培育二手车出口相关的维修整备、检测认证、仓储物流、金融信保等配套服务体系。支持企业加快国际营销网络建设,为企业拓宽市场渠道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指导企业通过自建、资源共享或多渠道合作等方式,建立与出口规模相适应的售后服务体系,保障售后配件供应,提供维修技术支持,建立投诉处理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机制,提升售后服务专业化水平。


来源丨商务部网站、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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