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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 考勤管理办法

日期:2024-09-20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维护本单位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和规范本单位的假期管理、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全体员工。

第三条 考勤规定

一、 本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 5 天,采用钉钉打卡,上班时间为09:00—17:30,其中12:00-13:00为午休时间,员工可自行安排。员工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请假。

二、 员工应严格遵守协会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不准擅自离岗(脱岗)。每月无理由补卡次数3次,超出部分,补卡申请需提交有效的佐证材料交上级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交副秘书长审批),并抄送综合财务部

三、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定义

(一)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0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二)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 30 分钟以上 2 小时以内,到班者以旷工半日论。

(三) 超过上班时间 2 小时以上到班或未到班者以旷工一日论。

(四)工作时间终了前 30 分钟内提前离岗者为早退,30 分钟以上 2 小时以内以旷工半日论,2 小时以上以旷工一日论;

(五)未经上级领导允许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或做与工作无关或做影响本职工作的事情 30 分钟以上,为脱岗。

(六)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岗以旷工论处。

(七)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四、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处罚

(一)迟到、早退累计≤3次者,每次罚扣工资 30元,当月累计超过 3 次者,每次罚扣工资 50 元;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满 10 次者,处以书面警告一次;

(二) 脱岗累计≤3 次者,每次罚扣工资 50 元,超过 3 次者,每次罚扣工资 100 元,一年内脱岗累计满 5 次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三)旷工者,罚扣相应的固定工资,员工连续旷工 2 天及以上或年度旷工累计满三天及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协会可以处理职级下调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员工如出现旷工的情况,则不能参与协会任何奖项 评定;

(五)员工收到书面警告达 3次,视为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协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迟到早退、旷工、事假、病假等情况发生时,扣罚当月全勤奖;因公外出、出差,不影响全勤计算。

、加班

加班的考勤认定为1小时起,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需将加班人员姓名、所在部门、加班事由、预计加班时间(具体时间和合计时间),报上级领导审批, 并且抄送综合财务部备案,综合财务部核实后发放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 21.75 个标准工作日计算,以固定工资(基本薪资、岗位薪资、津贴)作为计算基数。因个人工作效率问题导致延时工作不计算为加班。

、 外出

员工外出办公,须提前钉钉填写《外出申请》并报上级领导审批,至综合财务部备案。

第四条 请假

一、员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应办理请假手续。员工填写请假申请履行逐级审批手续。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擅自离岗) 的以脱岗或旷工论处。

二、请假流程:钉钉填写请假事宜并附相关证明文件→相关领导审批→抄送综合财务部备案,

三、 员工请休假审批权限:

(一)员工 1 天以内(含1天)的请假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抄送秘书长及综合财务部1 天以上请假流转至秘书长审批,抄送综合财务部

(二)协会副秘书长请假报秘书长审批。

第五条  休假

一、法定公休假日

(一)员工每年可带薪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如有调整,以国家法律统一规定为准。

(二)员工可享受周末双休的公休假日。

(三)法定公休假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全额核发工资。

二、 年休假

(一)员工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1.工龄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2.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3.工龄满 20 年及以上的,年休假 15 天。同岗位不能同时休假,具体情况经秘书长审批。本年度未休年假,可顺延至下一年,员工休年休假需提前 5 天申请。协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可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 1 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如员工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于次年正月十五前休完,并征得员工本人同意。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协会领导批准不能安排休假的极少数人员,按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报酬。协会已安排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不再发放未休年假报酬。

(三)年休假计算不包括期间的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四)员工年休假程序:

员工年休假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秘书长审批。

(五)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协会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龄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1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龄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龄满 20 年及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2、受各类处分或有旷工行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协会未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1)严重违反协会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协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证实参加非法社团且屡教不改的;

(4)被强制戒毒的或因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行为被公安部门处罚的;

4、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七)薪资计算:年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全额核发工资。

对协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协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八)其它年休假规定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2007年12月14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

三、事假

(一)员工因私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申请事假。申请事假需写明详细事由。有调休假或年休假者,在调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申请事假。

(二)事假以1小时起计,不足1小时以1小时计算。

(三)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扣发当月基本薪资(基本薪资包含:学历、职称、党员、工龄)/21.75 天/8 小时,并扣发当月全勤奖。

(四)严格控制事假,确保正常出勤。

事假原则上每年累计以 15 天为上限,员工事假累计超过 15 天的,再扣发当年相应的绩效及奖金。

四、婚假

(一)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方不早于 22 周岁,女方不早于 20 周岁,少数民族员工按男 20 周岁、女 18 周岁执行,可享受婚假。

(二)婚假标准:员工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享受 3 天婚假。

(三)说明:婚假须是进入本单位后登记结婚的,并且已转正员工才享有,婚假的有效期为结婚证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自动作废。

(四)婚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或法定节假日,可顺延。

(五)薪资计算:婚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全额核发本人工资。

五、丧假

(一)定义: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去世而请假。

(二)条件: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有效证件。

(三)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可酌情给予 3 天的丧假;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

(四)薪资计算:丧假期间按正常出勤全额核发本人工资。 

六、 病假

(一)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病历、诊断证明、盖医院公章的医院建议休假天数病假条或住院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工作的,可给予病假。(如有必要,本单位有权另行指定医疗机构核实病情。)

(二)病假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龄,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医疗期限为六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医疗期限为六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十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不满十年的,医疗期限为九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医疗期限为十二个月;

6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医疗期限为十八个月;

7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的,医疗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包含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其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三)累计病假超过医疗期限的需经协会秘书处审议。

四)重大疾病情况需协会秘书处另行研究后作出决定。

五)病假工资标准:

1、工龄1年不满10 年者,按月发固定薪资70%发放;

2、工龄10年不满20年者,按月发固定薪资80%发放;

3、工龄20年以上者,按月发固定薪资90%发放。

七、产育假

(一) 定义

1、女职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生育者,享受基本生育假 98 天,四川地区延长60天,产假以产前和产后休假累计计算,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经申请许可,上班时间每天可给予一小时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多胞,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时享受20天护理假。

5、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孩次,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

6、协会鼓励因工作需要产假未满的女职工提前返岗,并一次性发放生育补贴2000元。

(二)以上假期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应算作休假期间,不另计算假期。

(三)产假、护理假、哺乳假薪资发放标准:

1、产假视为出勤,员工按照正常出勤工资全额核发,社保报销金额仅发放生育医疗费补贴。

2、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出勤全额核发本人工 资。

3、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出勤全额核发本人工 资。

(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者,不享受以上假期。

(五)生育假、护理假不区分孩次,合法生育均同等享受。

(六)协会鼓励因工作需要产假未满的女员工提前返岗,  并一次性发放生育补贴 2000 元。

协会产育假、哺乳假、护理假及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他假别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具体休假时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经协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并批准后执行。

八、工伤假

(一)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凭社保工伤认定结果、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治疗和休息以及门诊治疗时间的建议,并经秘书长批准,可享受工伤假。

停工留薪期限参照下列执行:

1、实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3个月;5年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为6个月;5年不满10年的为9个月;10年不满15年的为12个月;15年不满20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二)员工工伤期间,按照正常出勤全额核发本人基本工资。

(三)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辖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协会负责支付护理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一年。协会已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